flickr.tw網域之爭-無關對錯

今天看到flickr.tw所發出的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文章。

也看到了大陸網友關注的行動

當事者flickr也在官方的論壇中對於此事情,

進行了討論及說明

看完了這些之後,我發現在全球化掛帥的今天。

文化種族差異造成的衝突還是不斷。

其實在flickr.tw文章,第二篇回覆就已經道出了問題點。

沒有私下打招呼,沒有詢問過,直接寄律師函嗎?

真悲哀啊,這些大公司。 Posted by: 工頭

台灣的區域文化,認為被告是一種不禮貌及挑釁的行為。

如果有爭議,應該要先當面談過。

談不攏,才會對簿公堂,也就是撕破臉。

但是,以美國等國家的文化。

認為應該先以律師信清楚告知訴求,

然後才開始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談判。

我認為問題不如網友回覆嚴重。

頂多該建議yahoo即使活在網路的世界中,也要重視現實種族文化問題。

而且參考律師信件所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

此法條最後修正是在2002年二月六日。

flickr.tw網域擁有人,申請是在2005年,故完全適用此法條。

法條精神也的確保護了flickr的權益。

flickr.tw的擁有人,既然是flickr的api開發者。

申請此網域的時候,當然對於flickr的存在事實相當清楚。

所以法律上,似乎就理虧了。

我並沒有法律相關的背景,以上只是常理推論。

flickr的官方人員也於討論串進行了回覆

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

2007/10/19後記

非常遺憾,flickr.tw決定還是以關站進行收場。

已經向flickr.tw回應希望能轉貼相關三篇文章在這裡,作為紀錄。

目前還沒有收到確認。

但是由於時間緊迫,因此先轉貼,依實際確認結果,決定是否保留。

September 21, 2007
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Tags: Flickr General , Yahoo

本站剛收到律師信, 說我的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限我立刻轉移網址給 Yahoo! Inc.
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 並將網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

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 請自行下載. 我是小老百姓, 很怕被告…..

其後為律師信, 請大家參考.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係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

September 27, 2007
flickr.tw 域名爭議目前進展 (2007/9/27)

Tags: Flickr General , Yahoo

今日前後收到 Flickr founder Stewart 與理律蔡律師的來信. Stewart 信中大意是他花了些時間終於與加州及台灣的相關人取得聯繫, 並已請律師正式撤回該信函. 此後, 我將與 Flickr 直接協商解決此一網域歸屬爭議及相關法律問題.

感謝這幾天來網友的力挺, 無論是在本站的留言, 或是 HEMiDEMi 討論區及 Flickr Help Forum, 我從沒想到大家如此重視這次的事件. 也感謝三位網路媒體記者的採訪邀約, 很抱歉我暫時不願於本站之外發表任何聲明. 我本是低調之人, 儘量做到喜怒不形於網誌, 僅以發表專業文章為興趣.

下面是律師今日的來信. 請參考.

受 文 者:CK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主  旨:為撤回本所於96年8月16日及9月20日代理Yahoo! Inc.所發出日期為96年8月16日之信函,轉達事項如說明。
說  明:

一、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一) 本公司特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致函CK撤回日期為96年8月16日之信函,並希望得到CK之諒解,但不影響本公司之法律權益或救濟權利。
(二) 本公司及Flickr希望得以和平且友善之方式解決本件法律爭議。」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如果方便,敬請賜知 台端聯絡電話,俾便日後聯繫。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

October 17, 2007
flickr.tw 將於 2007/10/20 日關閉

Tags: Flickr General , Yahoo

本站將依照先前公告三十日內關站之承諾, 訂於 2007年10月20日關閉服務. 特此公告.

———————————————–


Technorati : , ,

2 Responses to “flickr.tw網域之爭-無關對錯”

  1. 律師信只提公平法24條…而未提20條…
    可能早已思考過,無法靠20條搶回網域名稱
    只好訴諸24條概括條款

  2. 24條是第四段提到,侵權的處理方式。
    20條是在第一段提到,對於是否侵權的認定。

    對於網路公司來說,名聲很重要。

    所以結局衝突性應該不會很大。

Leave a Reply